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3月,经卫X介绍,被告人孔某、王某在清徐县鹏飞煤制品贸易XX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波取得晋城市某建鑫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08136.32元,税额120383.18元,价税合计828519.50元,清徐县某飞煤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于当月在清徐县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清徐县某飞煤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飞(另案处理)通过交通银行卡(尾数2145)支付孔某工商银行卡(尾数7315)价税合计8%的开票费66281.56元,后孔某将其中的人民币50000元转账给王XX农业银行卡(尾数4172),被告人孔某,王X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利 16281.56元。二被告人分别退缴8140.78元。
综上,被告人孔某、王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82份,税额为XXX.86元,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清徐县税务局均已认证、抵扣。在立案后积极抵扣的情况下,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孔X某王X三年缓刑五年。
律师点评:该案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具大,但是当事人作为民营企业家,补缴了税款,并且多年来,也给当地缴纳了大量税,提供了就业机会,最终获得缓刑。
律师建议:作为公司老板,如有虚开行为,积极退缴,将损失降到最低。
马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