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过程:
原告任XX与被告许某某签订《合同书》,内容为“一、甲方自愿将自己拥有的葱峪沟三号铁矿以大包形式承包给乙方,乙方每出一吨矿,给甲方30%,如乙方超过4000吨,每吨矿只给甲方25%,甲方所得矿石(包括管理费和运费)由甲方支付。乙方矿石公司管理费、运费自己承担。二、甲方负责各种摊派外界干扰,以及遗留下的问题,保证乙方正常生产。在正常情况下保证乙方的火工材料,如有大形式可共同协商决定,乙方保证每月不低2000吨,否则,甲方有权退出乙方,第一个月、第二个月不算数。三、乙方给甲方保证金六十万元,在甲、乙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退还乙方,否则,后果自负。四、工伤事故:如有伤亡事故,甲方负责30%,乙方负责70%责任,小事故由乙方承担。五、甲方把矿山设备移交给乙方,乙方负责维修使用,乙方如不干了,原样退还给甲方(详见清单)。六、乙方在合理的情况下必须服从公司领导的统一指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七、合同期限三年,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信用。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八、乙方所得矿石由乙方自行卖矿。”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任XX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许某某的账户支付保证金200000元,2012年5月27日支付给许某某250000元,2012年6月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许某某的账户支付保证金150000元,共计支付保证金600000元。保证金交付完毕后,原告任XX于2012年6月中旬入场作业,11月份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采矿。2013年1月1日原告任XX出具书面证明,内容为:“证明 本人任XX把葱喻沟三号洞口交还给许某某。当事人任XX,证明人王XX,2013年元月1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保证金600000元至今未予退还。
原告任XX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无处分权,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60万元,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关于矿山,加油站等特许行业,往往当事人一方没有相关的资质,去出售承包,会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建议: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处分相应财产的资格,否则会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作为公司一方,往往会接触到大量的合同审查的事项,有必要咨询律师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审查合同。
马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