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8日 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2年6月1日2时30分许,原告邢某驾驶晋LB(晋K8J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国道341线(胶海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341 线(胶海线)930km+200km处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车正峰操作的链轨式挖钻机工程机械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山西某科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胫骨上断骨折,2022年7月13日出院,共住院42天。2022年6月15日,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1025120220000004号道路交通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车正峰承担次要责任。2022年8月30日,临汾市尧都区残疾人假肢矫形器康复中心出具假肢装配方案:总费用为601980元。2022年10月10日,经山西华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告损伤评定为六级伤残。经核实,被告张某龙为晋LB5863(晋 K8J39 挂)号重型半挂车实际车主,被告彬阳公司为该车辆被保险人,被告平安某支公司为该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公司,被告永安某支公司为该车辆雇主责任险投保公司。被告某正峰为链轨式挖钻机工程机械车操作人员,被告久隆某某该机械车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投保公司,被告某某限公司为该机械车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费各项赔偿应当由各被告依照责任比例与保险范围承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后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公司均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的核心焦点是原告的损失是可以在一个案件中予以支持。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分析人身损害为填平原则,无论是交强险,三者险,雇主责任险还是车上人员责任险,均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可以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处理,将原告的损失填平,更大限度保护伤者的权益,并且能够节约司法资源。
律师建议:投有各项保险的车辆,可以综合分析险种,基于交通事故事实,将所有保险公司均可列为被告,填平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