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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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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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 证据不足 得不到支持

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7日 3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2007年3月9日至2007年10月15日,安装公司及其分公司先后与某某二中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某中学幼教楼施工承包补充合同》、《某某中学幼教楼附属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某某中学幼教楼楼顶轻钢屋架施工合同》。2007年3月10日,该项目开工建设,2008年初,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二中使用。2009年,某某二中支付原告安装公司工程款201092.41元。2011年某某县审计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定该工程款金额为1634859.62元,且工程款未支付,由施工方垫支。后某某安装公司多次追要剩余工程款,但某某二中至今未付。

某某二中辩称:第一,本案原、被告主体资格均不适格,其一,原、被告之间所签合同的主体混乱,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承办人是原告安装公司,但在中标结论及其余几份合同中,承包人均为第五分公司,因此本案中的承包人应当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故原告主体不适格;其二,招标程序违法,本案邀请招标的三个单位均为原告的分公司,不符合招标法的规定,故中标程序违法,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其三,该工程与第五分公司签订,但有部分工程系第八分公司完成;其四,被告二中作为事业单位,支出源于大宁县教科局,同时,该工程所涉资产已移交大宁县教科局,被告二中已不是该工程所涉资产所有人,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第二,本案中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真实,缺乏必要条件,并且存在违规操作。其一,本案所涉合同,不符合常规合同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一,该工程依据的2006年二中的修建决定,投资预算为30万元,但实际签合同时,却远远高于预算,很难想象该工程的合规性。第三,本案所涉工程款,被告二中已经支付。2011年9月28日,被告已将工程款1757274元,全部支付给原告安装公司的第五分公司。第四,本案中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在出具报告时,其咨询单位资质章已过有效期,故有造假嫌疑,故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五,该工程于2008年完成,至今已十余年,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要求驳回原告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代理人代理被告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书,发还重审,发还后,原告认为证据不足,撤诉,此案终结。

律师点评:本案代理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以多角度否认施工主体,性质,虽然一审未得到支持,但是二审律师代理上诉后,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发还后,原审原告认为证据不足,撤回起诉,至今四年多,仍未起诉,以胜诉结案。

律师建议:代理建设施工的原告,应当扎实证据,作为被告,应当多角度去分析,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攻法律事务专业,接触更多的刑事案件,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成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