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4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临汾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吉县xx景区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发包给临汾xx公司,临汾xx公司承包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原告贾某进行施工。2021年11月,原告贾某与临汾xx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贾某承担施工的工程范围视克难坡景区零星维修工程,结算以原告贾某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全部工程款,临汾xx公司收取5万元作为转包费。原告贾某于2021年11月7日起开始施工,2021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日期2021年12月26日,结算总工程量为443325元。2022年9月2日被告二向临汾xx公司开据增值税票额为43325元(税费是原告贾某支付的),2022年9月20日原告贾某向被告二开据增值税票额为400000元。工程完工后,截止目前,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质保也验收,临汾xx公司尚欠原告贾某136205元的款项未结,其中108000元为质保金。原告贾某作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二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被告二作为发包人,应该在未结的质保金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贾某系本案实际施工人,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承包方应当在欠付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支持了原告贾某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律师作为原告贾某代理人,分析了贾某的角色定位,属于违法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未结的工程款应当向发包人和承包人去主张,故将发包方承包方均列为被告,在有工程结算的情形下,由各被告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作为常见的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班组组长等),因其未签订书面合同,并非合同相对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上追索,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