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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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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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追索工程款

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4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临汾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吉县xx景区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发包给临汾xx公司,临汾xx公司承包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原告贾某进行施工。202111月,原告贾某与临汾xx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贾某承担施工的工程范围视克难坡景区零星维修工程,结算以原告贾某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全部工程款临汾xx公司收取5万元作为转包费。原告贾某2021117日起开始施工,20211120日竣工,验收日期20211226结算总工程量为443325元。202292日被告二向临汾xx公司开据增值税票额为43325元(税费是原告贾某支付的),2022920原告贾某向被告二开据增值税票额为400000元。工程完工后,截止目前,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质保也验收,临汾xx公司尚欠原告贾某136205元的款项未结,其中108000元为质保金。原告贾某作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二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被告二作为发包人,应该在未结的质保金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贾某系本案实际施工人,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承包方应当在欠付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支持了原告贾某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律师作为原告贾某代理人,分析了贾某的角色定位,属于违法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未结的工程款应当向发包人和承包人去主张,故将发包方承包方均列为被告,在有工程结算的情形下,由各被告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作为常见的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班组组长等),因其未签订书面合同,并非合同相对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上追索,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攻法律事务专业,接触更多的刑事案件,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成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