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3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由原告山西xx公司向该
案情简述
由原告王山西xx公司向该田x公司提供型号为YJV22-10KV3x95的高压电缆,数量为2890米,单价为190元,合同标的额共计549100元。原告按约供货并经该公司验收合格后,该公司始终未依照合同履行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被告的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日注销,被告作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仍需要对原告承担继续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被告截止目前仍未给付上述款项。
被告提出,合同签订一方主体为山西xx有限公司,起诉状中具状人为业务员任xx,原告主体有瑕疵;合同签订另一方主体为临汾xx电器有限公司,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点评:
本案律师代理后,从主体方面,时效方面答辩,后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以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法律具有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躺着权利上睡觉的人,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在法定的范围内主张,否则会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