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朱某与陈某系同乡, 陈某负责揽活, 朱某干活。 一日陈某交代朱某干活,朱某不慎从梯子上掉落受伤,要求陈某赔偿,陈某认为自己与朱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朱某起诉陈某,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朱某是接受陈某的安排工作,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律师简评: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没有人身隶属行,发生后,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案例警示:作为打工人,如平时在给个人打工,提供劳务,尽可能签定劳务合同,并购买相应的保险,最大限度转嫁风险。作为包工一方,有义务给雇佣人提供适当的条件,设施,以减少自身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