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7日 13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20 年 3 月 19 日,李某经陈某介绍在古县岳阳镇四羊滩从事木工施工,约定工资为 260 元/天。该工程系某供电单位发包给被告某劳务单位,陈某负责木工。2020 年 3 月 20 日,李某在工地加固公司宣传牌时,铁丝扎伤原告眼角,陈某及工友将原告送到古县人民医院进行了简单包扎,后因需要手术,转院至临汾市尧都区眼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 18 天。因疫情期间,李某回河南老家疗养,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 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前房积水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虹膜根部离断。后李某将该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原告自身系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劳务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0 元。被告自愿于 2021 年 5月 10 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纠纷一次性了结。
2、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工人在实施危险程度较高的工作时,如建筑工地、煤矿井下工作等往往容易受到伤害。本案中,李某是在劳务公司派遣至工地工作时收到伤害,眼部受伤,将劳务公司诉至法院,在法院受理之后,双方是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
3、律师建议或意见:
在提供劳务时遭受伤害,往往情况是单位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较少,要知道,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所以工人同志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在受伤之后积极与律师沟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自己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