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7日 13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
2016 年初,马某经营汽车修理厂,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单某借款 110000 元,约定借款利息为 2 分,后陆陆续续偿还部分利息,直至 2018 年 6 月 10 日,仍然欠单某本金110000 元,利息 30000 元。双方经协商,将原有借条抽回,重新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打 110000 元借条一张,并将之前所欠利息重新签了欠条 30000 元一张。后马某零零碎碎的偿还原告的部分利息,直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偿还原告 1000元后,不再偿还,并拒绝接听单某电话,也不再回单某微信。
2019年9月,单某将马某及马某的妻子王某诉至大宁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 年初,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后被告零掌碎碎的偿还原告的部分利息,直至 2019 年 6月17 日,偿还原告 1000 元后,不再偿还,并拒绝接听原告电话,也不再回原告微信。被告王某系马某的妻子,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做生意,故其应当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 2 万元,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 2 万元;
二、被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月底元止前给付原告单彦军人民币 5000 元,直至清偿剩余本金10万。
2、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由于原告法律意识较强,出借借款时,出具了较为完整的借款协议与借款凭证,等到被告“赖账”时,拥有充足的有关借款方面的证据,到了诉讼阶段,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律师建议借款时,做好相应的书面协议,涉及金额较大,可以约定利息,但不得高于LPR的四倍,发生纠纷时,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三年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