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13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
2018 年 12 月 22 日,许某(女)、刘某(男)自由恋爱相识,2019年1月至 3 月 7日间,刘某分别以归还信用卡,付押车赎车手续费、购买机票等为由,多次向许某借款合计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 元),许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提供借款给刘某。刘某收到原告借款后,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3 日至2019 年 3 月 31日,如刘某未按时归还,许某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刘某承担。到期后,刘某未按约归还借款,并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5月,许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许某与刘某在恋爱期间,订立的口头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许某主张刘某向其借款 58 000 元,但其提供的转账记录可证明出借款额为 51 117 元,本院对许某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用期至 2019 年 3 月 31日,但未约定月利率,故刘某应自逾期后按年利率 6%计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某借款 51 117 元,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至按年利率 6%计付逾期利息。
2、律师点评:
本案实质属于借款纠纷,但特殊性是在于双方是在恋爱的关系中进行的借款,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一般都是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存在借款、赠与等财物出借或给付的情形,在分手之后这些关于借款、赠与行为又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本案中很明确的一点是男女双方转账时就约定该笔转账是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在现实生活出现的很多情况是双方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约定,导致产生纠纷时无法认定。
3、律师建议:
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朋友关系、同事关系,涉及到钱款的事情,还是要约定明确,如果是借款,要约定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有无利息约定,同时要保存好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以免发生纠纷时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