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3日 17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刑诉[20201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已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中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被告就民事赔偿补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民事部分的起诉就可以撤回。
3、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刑事部分仍然是会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