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7日 6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借款事实没有争议,主要是对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有争议,一审法院认定担保人李xx不承担保证责任,我方当事人认为应当承担,故委托律师介入,进行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将保证人的性质进行了定性,属于连带保证,故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般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时,属于一般保证,那么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当约定不明确时,结合本案,对于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时,保证人承担责任,应当属于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对于此类,属于连带保证,应当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