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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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

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7日 842人看过 举报

2019-01-07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借款事实没有争议,主要是对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有争议,一审法院认定担保人李xx不承担保证责任,我方当事人认为应当承担,故委托律师介入,进行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将保证人的性质进行了定性,属于连带保证,故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般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时,属于一般保证,那么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当约定不明确时,结合本案,对于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时,保证人承担责任,应当属于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对于此类,属于连带保证,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攻法律事务专业,接触更多的刑事案件,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成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山西成化律师事务所
1141020********59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