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2日 10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2017年6月10日19时30分,李某驾驶津AW3220冀DAL01挂号陕西牌灌式半挂货车沿国道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1037公里加200米拐弯路段,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东风牌自卸货车会车时发生侧面碰撞,造成靳某林受伤,靳安林驾驶的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安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安公交认字【2017】第141026220170013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某林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安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右侧锁骨肋骨陈旧性骨折,原告出院后在家休养至今,无法工作。原告的自卸货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损坏,后经临汾华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为40803元,停运损失为每天504元。经查,李某所驾驶的半挂货车系被告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各项损失如何承担,对于人伤部分的损失,比较明确,对于车辆损失的部分,分为两块,一块为车辆损失,一块为停运损失,因为本案中的靳某林系该营运车辆的车主,必然会有相应的停运损失,该停运损失的承担成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本起案件中,律师代理的是受害人靳某林。
律师分析:对于停运损失应当由该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代理律师的思路为,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保险公司商业险部分也是对车辆损失的一种保险,停运损失也是属于财产损失,至于该损失是不是应当按照条款约定有车主承担,律师认为那是一种对内协议,作为第三方的受害方不受协议的约束,况且,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将停运损失的部分判决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