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30日 7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陈述:
被告郭某勇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4年7月24日,2014年8月15日分两笔向原告赵某安借款130万元,借款时约定借期一个月。被告借款后,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一直未果。
庭审过程中,被告也对本案中原告的陈述予以认可。但是目前没有钱,故正在凑钱为原告还钱。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被告郭某勇所借原告赵某安130万元,于2017年6月5日前全部归还。
第二,被告如未按照第一条履行,偿还本息。
律师认为:
本案系民间借贷,事实比较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偿还的数额,应当支持本金及利息计算。根据我国的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利息的计算,应当从借款到期日计算。按照借款之间的利息计算。利率不得超过24%,即月息两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