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30日 6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郭某某等赡养费纠纷
案件详情:
1993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之父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的两个姐姐均已成年。被告郭某及郭某某与原告王某某系母子关系,现原告没有固定收入。庭审中,原告王某要求三被告按照山西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持每月618元承担赡养费。被告吕某某不同意支付,其认为原告与亲生孩子一起生活,所以原告不应当向其提起赡养请求。被告吕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不持异议。认为原告的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郭某和郭某某对抚养不持异议,予以认可。法院调解无效。
人民法院判决:吕某某,郭某及郭某某三人向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06元。
本律师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也是法律赋予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光荣义务。原告无固定收入,被告吕某某作为继子应当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而被告郭某及郭某某作为原告的婚生子,更应当悉心照顾,因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每月618元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定三被告没人承担原告每月生活费206元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