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举证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
即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后,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共签共认之债),或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1. 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概念较“家庭日常所需”更为广泛, 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产生的支出、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支出或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所产生的支出等。
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
2. 基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时曾提出,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而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均影响经营活动的性质的认定。
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经营性负债,即夫妻共同投资、共同生产、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即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但所得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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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2020)吉05民终381号《李福财与陈艳辉、张俊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
(2019)辽03民终2467号《齐杰、史潇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
2.夫妻双方参与公司经营,举债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公司经营,则推定另一方知晓该负债,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2018)最高法民申384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艾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2019)最高法民申5731号《于增水、王翠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
3.举债一方作为建设项目工程的负责人,若该负责人将对外所负之债用于工程建设,其所得利益归家庭共享,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2019)琼9026民初1056号《田应余与郑伟经、邱清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
4.对于夫妻一方单独从事生产经营的负债,如果所得利益归家庭共享,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2019)最高法民申2302号《赵敏、姬松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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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经营利润是否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会影响债务的认定。
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反之,如果未举债一方知道配偶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与配偶“共同生产经营”,进而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