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中或者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配偶曾私下赠与第三者大量的财物,除了愤怒外,必然会思考如何追回这些财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即是一例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此类案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公序良俗、交易秩序等多方面的问题。
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另一方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由此可见,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取得一致意见,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向第三者给付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第三者返还。
关于第三者应返还的财产份额,是取得的全部财产还是一半财产。有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配偶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的是另一方一半的财产权利,故配偶另一方也仅能要求第三者返还一半的财产。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故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没有依法分割之前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夫妻两人对共有财产各占一半份额。
由此,配偶将夫妻共有财产私自赠与第三者,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配偶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对于返还后的财产,配偶双方可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再行协商进行分割,如双方无法自行协商一致,可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