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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不是签订即有效?

2019年12月18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20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介绍韩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2年9月1日,韩某与孙某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东方明珠花苑X号楼X室房屋归韩某所有。同日,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东方明珠花苑X号楼X室


案情介绍

韩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2年9月1日,韩某与孙某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东方明珠花苑X号楼X室房屋归韩某所有。同日,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东方明珠花苑X号楼X室随房家具、电器在内,估价人民币五十万元。若房屋以五十万元卖出,则孙某分得三十万元,韩某分得二十万元;若房屋不出售,则双方均有永久居住权;一方以任意方式处置该房屋均须征得另一方同意;离婚后,韩某与孙某均不得带异性回家,若韩某嫁人,须搬出该房屋,孙某支付韩某二十万元,房屋归孙某所有。若韩某不嫁人,且在孙某回家居住期间,能像离婚前一样照顾孙某的饮食起居,则孙某每月补贴韩某人民币1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遂后,2013年6月28日,韩某与孙某再次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且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为:(一)孙某、韩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孙X随韩某生活。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伍佰元,于每月一日支付至韩某账户;(三)位于射阳县东方明珠花苑X号楼X室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此房房贷由孙某负责偿还)。双方银行卡资金、各人工资、经营所得均为个人财产,个人衣物及日用品归个人所有;(四)孙某、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房贷外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五)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婚姻登记处无关。

 二人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后,孙某仍居住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方明珠花苑X号楼X室。

争议焦点

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判决结果

(一)坐落于射阳经济开发区东开发区解放东路东方明珠花苑X号楼X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为:射房权证东开发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射国用(2009)第XX号)归韩某所有;韩某可在判决书生效后,凭判决书及该院出具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限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该房屋。

案情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可见,该条款明确了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本案中,韩某和孙某先后签订了两次离婚协议,如何认定该两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呢?

2013年6月28日,韩某、孙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将韩某与孙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射阳经济开发区东开发区解放东路东方明珠花苑X号楼X室房屋协议归韩某所有,该协议是韩某、孙某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2年9月1日韩某、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因双方未依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财产进行了分割,自身的权益就能够得到保障,殊不知该种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之前,不管签订过多少份离婚协议,均是一纸空文。只有满足该前提条件,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了离婚判决之后,该离婚协议才开始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来源:法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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