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赵先生和陆女士于2008年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破裂,陆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中双方就公司期权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本案所涉及的公司期权表现为两部分:一是赵先生持有的一部分公司原始股,根据赵先生与公司签署的《股票期权协议》约定,在协议约定期限后,赵先生有权决定是否按照约定的成本价购买该股票(即“行权”)。二是赵先生持有的一部分公司限制性股票,该股票无需赵先生行权即可获得,但前提是两年后赵先生未辞职离任。
对于上述股票期权,陆女士认为,赵先生在婚内获得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赵先生则辩称其持有的期权尚未达到行权条件,也未实际行权,不存在财产分割。
【律师评析】
1、离婚时可主张分割公司期权的财产利益,具体需要结合期权的取得时间、行权条件等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判断。
近年来,不少知名企业在公司内部设立期权激励方案,向公司骨干员工发放期权。那么,公司期权作为一种新型财产类型,当夫妻感情破裂,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对此,马红梅律师认为,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的对象是公司期权行权后可获得的财产利益,而分割的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权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时并不能单单以行权时间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综合考虑期权的取得时间、行权条件等实际情况。
就上述案例而言,根据赵先生与公司签署《股票期权协议》,如果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后赵先生行权,抑或是两年后赵先生仍在公司任职,陆女士均可以主张分割相应的财产利益。
2、公司期权需要通过行权实现财产利益,能否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还需具备行权条件或已实际行权。
公司期权的财产利益需要通过行权行为得以实现,如果不具备行权条件,就无法确定公司期权的财产价值。因此,在公司期权的财产利益尚未明确之前,也就是持有公司期权一方尚未行权前,不宜直接对期权份额进行分割,但是可在离婚判决中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若今后一方就该期权进行行权,可另行起诉分割。
就上述案例而言,鉴于赵先生尚不符合《股票期权协议》约定的行权条件(例如:还未到协议约定的行权期限,即便已到协议约定的期限,赵先生也有权决定不行权;如果赵先生两年期间离职,便无法获得限制性股票),无法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期权的财产利益,法院最终未支持陆女士的主张。但是,法院判决已写明:陆女士可以等公司股票实际归属赵先生所有后,在另行主张相应权益。
【法律小贴士】
公司期权是一种可在未来实现的权利,若公司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主张分割该期权的财产利益,而分割的前提是该期权已经具备行权条件,或者已实际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