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吕文与徐芬(女)于2001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吕斌,一直随吕文父母生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2年6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 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吕斌(9周岁)由吕文抚养。2012年底,徐芬得了一场重病,丧失生育能力。2013年9月,徐芬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吕斌的抚养 权。
【分歧】
关于吕斌的抚养权归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斌应由吕文抚养。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约定,双方签署完毕经过民政局办理离婚并将离婚协议备案 后具有约束力,不得反悔。因此,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吕斌应由吕文抚养。同时,吕斌一直跟随吕文父母生活,由吕文抚养更有利于吕斌的健康成长。
第二种意见认为,吕斌应由徐芬抚养。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徐芬依然可以另行起诉变更抚养权。另外,徐芬已丧失再生育能力,根据婚姻法相关立法精神,应将吕斌的抚养权变更给徐芬。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征求吕斌自己的意愿。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年满十周岁以上小孩抚养权问题,应征求小孩自己的意愿。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吕斌由吕文抚养,但是,徐芬由于自身的 原因,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从上述法律条文的精神理解,对于涉及年满十周岁以上小孩抚养权 变更问题,应充分尊重小孩自己的意愿,再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对小孩健康成长、能否再生育等条件综合考量。
综上所述,因徐芬起诉时吕斌已年满十周岁,法院应先征求吕斌的意愿,再作综合考量,不能简单的以原离婚协议为依据。 来源:抚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