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取得的公司奖励期权离婚时怎么分割?对于尚未行使的期权是否能一并分割?
原告陶某和被告余某某于200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名陶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无很好沟通,被告总是盛气凌人,要求原告服从于她,导致共同生活期间矛盾渐生,且日益加深,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同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夫妻生活。之后,原告为改善夫妻关系的努力,均遭被告的拒绝,致使双方感情已无修复的可能。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佘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并无异议。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沟通良好。现夫妻感情略有反复,主要是原告父母过多介入原、被告生活。前次诉讼后,被告向原告要求一同居住某路房屋,但因原告父母拒绝搬离某路房屋而未果,故夫妻关系未进一步改善的原因不在被告,被告始终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对 于双方的财产问题,经查原告就职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授予原告限制性股票3,500股,全部股票在合同规定期限内(6年)分5次授予完毕,截至2013年11月14日,共2批合计1,171股限制性股票记入原告名下。目前腾讯控股市值为每股港币535元(2014年3月28日收盘价)。被告就职于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为奖励雇员于2009年9月4日推出购股权交换计划,向雇员授出可认购的公司新股份以替代原购股权(被告已接受),授出购股权之行使价为每股港币4.90元,购股权之行使期限为2010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被告被授予股份数目为280,373股(每批40,053股,末批为40,055股,共7批),每股股份认购价为港币4.90元,总金额为港币150万元。目前瑞安房地产市值为每股港币2.120元(2014年3月28日收盘价)。审理中,原告确认其被授予的腾讯控股股票已可以按现时股价行权;被告确认其被授予的瑞安房地产股票,需现时股价大于设定之认购价时方可行权。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沟通不足,时有矛盾产生,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夫妻感情也已破裂,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可以准许。目前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授予原告的1,171股腾讯控股限制性股票,已可以按现时股价行权,该部分财产应当予以分割,鉴于原告以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身份取得上述股权,法院认为无法对上述股权份额予以分割,故参考腾讯控股现行市值,原告应一次性支付被告股权折价款20万元;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授予被告的可认购的瑞安公司新股份(被告已接受),因需现时股价大于设定之认购价时方可行权,然目前瑞安房地产现时股价低于设定之认购价,被告无法行权,该部分财产权益本院难以处理,原告可待瑞安房地产现时股价高于设定之认购价时,向被告主张上述股权权益。另原告离婚后由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准予原告陶某甲与被告佘某某离婚;原告陶某甲一次性支付被告佘某某腾讯控股股权折价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