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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梅律师亲办案例: 闪婚,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子女抚养权及财产

2026-05-21
2026年05月21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1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当事人信息原告: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乙男二、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朱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0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朱丙年满十八周岁止;3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朱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0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朱丙年满十八周岁止;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房屋)。

三、被告辩解意见

1、同意与原告离婚;

2、其患有弱精症,生育困难,经济条件优于原告,且父母愿意协助照顾朱丙,故主张朱丙由其抚养;认可双方自2020年3月起分居,但辩称分居后至2021年7月底,其一直为朱丙购买奶粉、尿不湿等日常用品,不同意支付该期间抚养费,仅同意自2021年8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3、若朱丙由原告抚养,要求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

4、认可嘉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分割,但坚持按5:5的比例平均分割,不同意原告主张的6:4分割比例。

四、案件关键事实

1、双方婚姻概况:原、被告均系再婚,2018年3月经熟人介绍相识,仅相处1个多月,便于2018年5月1日在松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闪婚),婚前缺乏充分了解。2019年4月7日,双方生育婚生女朱丙。

2、夫妻感情破裂原因: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存在赌博、大额充值网络游戏的恶习,且因此欠下外债,被告婚前刻意隐瞒上述情况。被告曾写下保证书承诺改正恶习,但未实际履行。朱丙出生满月后,原告计划带孩子回娘家住一段时间,遭到被告母亲阻挠并发生激烈争吵,为给孩子提供安静平和的成长环境,原告于2019年5月带朱丙回娘家居住,被告随后也搬至原告娘家共同居住。2020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搬离原告娘家,双方正式开始分居,分居后朱丙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

3、子女抚养相关事实:被告自2020年5月起在XX(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出纳,月税前工资约9800元,到手收入约9000元;原告从事财务工作,为照顾朱丙申请居家办公,月收入约3000-4000元。2021年6月起,被告未再探望朱丙,还要求原告将朱丙的户口从其住处迁走,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将朱丙户口迁回娘家。

4、诉讼期间,被告申请对其与朱丙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被告系朱丙的生物学父亲,被告支付鉴定费2400元。

5、夫妻共同财产相关事实:2018年5月3日,原、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房屋,约定价款43.7万元,实际总花费(含购房款、税费等)51万余元。其中,原告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21万元,被告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28.7万元,剩余税费等费用由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支付。该房屋于2021年8月26日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自购买后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双方均同意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理该房屋,但就分割比例存在争议。

五、法院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离婚;

二、婚生女朱丙随原告甲女共同生活,被告乙男自2022年7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朱丙抚养费2000元,直至朱丙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乙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女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朱丙的抚养费35000元;

四、被告乙男对朱丙享有探望权,探望方式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到原告住处或双方共同确认的场所探望朱丙,原告予以协助;

五、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嘉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及拍卖、变卖过程中的支出,由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割、分摊。

六、律师点评

作为原告甲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代理工作,结合案件事实、庭审过程及法院判决结果,从实务角度作如下点评,同时为同类离婚纠纷当事人提供参考:

第一,闪婚易引发婚姻纠纷,婚前审慎了解是前提。本案核心矛盾的根源的是原、被告闪婚,相识仅1个多月便仓促结婚,婚前未充分了解对方的品行、经济状况及生活习惯,导致婚后很快发现被告赌博、网游恶习及外债问题,且被告婚前刻意隐瞒,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此提醒,婚姻缔结需谨慎,婚前应全面了解对方的性格、品行、经济情况及家庭背景,避免因草率结婚埋下纠纷隐患。

第二,子女抚养权争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核心裁判原则。本案中,被告以自身经济条件更优、患有弱精症生育困难为由,主张抚养权,但法院最终将抚养权判归原告,核心原因在于朱丙自出生后长期随原告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强烈的情感依赖,且朱丙系未成年女孩,由母亲照顾更便于满足其生活、情感需求。这也提醒当事人,争夺抚养权时,不应单纯以经济条件作为唯一筹码,更应注重留存子女长期随自己生活、自身具备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据,突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诉求。

第三,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原告初始主张每月3000元抚养费,法院最终酌情确定为每月2000元,既参考了被告月收入约9000元的实际负担能力,也兼顾了朱丙每月2500元左右的实际开销、当地生活水平,最终核定分居期间抚养费35000元,体现了公平合理、兼顾双方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主张抚养费时,应提前搜集对方收入证明、孩子实际开销凭证等相关证据,确保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明确出资性质,兼顾法律原则。本案中,嘉善房屋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结合双方婚前出资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律原则,判令双方各按50%比例分割,既尊重了双方的出资贡献,也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提醒当事人,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需妥善留存出资凭证,明确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避免后续分割产生争议。

第五,证据是离婚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本案代理过程中,我们重点搜集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收入证明、分居相关证据、房产出资凭证、被告为孩子购买日用品的记录、亲子关系鉴定报告等,这些证据不仅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帮助法院精准认定案件事实,最终助力原告实现全部核心诉求。建议当事人在婚姻出现矛盾时,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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