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女,系被告母亲;
被告:孙某,女,系原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马红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当事人为母女关系。原告吴某某(母亲)诉称,被告孙某(女儿)在2011年为方便其子入学,同意在原告出资购买的房屋上“挂名”,并出具承诺书,明确表示不主张房屋产权。现原告欲出售该房养老,被告不予配合,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一人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被告辩称,房屋购于2009年,系父母共同出资,其名下三分之一产权为父母赠与,并非“挂名”。2011年所写承诺书系因当时与前夫争夺子女抚养权,为安抚母亲情绪所写,非真实意愿。2014年,三人共同签订协议,将房屋由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明确各占三分之一,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被告坚持其拥有合法产权,不同意原告诉请。
二、办案经过
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我们的核心辩护思路是:物权以登记为准,2014年的三方协议已取代2011年的单方承诺,被告的产权应受法律保护。
我们重点梳理了以下证据:
产权变更登记材料:2014年8月,原告、被告及父亲共同签署协议书,明确将房屋由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并经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准登记。这一行为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的局限性:2011年的承诺书为被告单方出具,内容模糊,且未经过公证或法律程序确认,不能对抗后续的正式协议和登记行为。
离婚协议的佐证:2015年原告与父亲离婚时,父亲明确放弃其在房屋中的产权,进一步说明房屋权属已按2014年协议确定。
庭审中,我们强调: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单方承诺不能推翻经过登记的物权。 原告未能举证2014年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三方协议合法有效,系争房屋的权属应以登记为准。原告提供的承诺书系被告单方意思表示,形成时间早于协议,且内容与协议相悖,应以协议为准。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一人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单方承诺不能轻易推翻经过登记的物权。 尤其在家庭成员之间,情感与法律交织,容易引发纠纷。当事人应理性看待产权问题,避免以“挂名”“承诺”等方式模糊权属,留下隐患。
从律师角度看,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以登记事实为依据,以协议效力为核心,紧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同时,也提醒公众:产权问题应通过正式协议明确,避免口头承诺或单方声明,否则一旦发生争议,法律将以登记为准,情感难以左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