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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梅律师亲办案例:丈夫给“红颜”转账13万,妻子起诉返还,法院判了!

2026-04-17
2026年04月17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8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本案当事人张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2023年9月,张女士意外发现丈夫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林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更令她无法接受的是,李先生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张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2023年9月,张女士意外发现丈夫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林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更令她无法接受的是,李先生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林女士,累计转账金额达12万元,另有购买衣物、食品、机票等开销,合计13万元。

作为配偶,张女士认为李先生的赠与行为不仅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更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女士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李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林女士返还全部款项及相应利息。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迅速梳理了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是否有效?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承认了其与林女士的关系,并确认转账及消费事实,表示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而被告林女士则辩称,不同意全部返还,被告林女士也有两笔 1,500 元给被告李先生的转账共计 3,000 元。根据被告李先生的当庭陈述部分款项是工资,不是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针对林女士的辩解,我们重点向法庭阐明:

   财产性质:涉案款项产生于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处分权限:李先生将大额款项赠与婚外异性,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依法应与配偶协商一致。其单方赠与行为侵害了张女士的财产共有权。

   行为效力:该赠与行为建立在婚外情的基础之上,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相悖,依法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两被告提出的部分金额系“工资”抗辩,主张微信金额中有部分系林某某的工资,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李先生本人也无法说清所谓的“工资”标准,我们认为,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李先生基于婚外情关系,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林女士,该行为既侵害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又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林女士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的赠与合同无效;

   被告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11万余元;

   被告林某某需按同期LPR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202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财产”引发的纠纷,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法律对公序良俗的保护是底线。无论当事人之间如何约定,任何建立在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基础上的赠与行为,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受赠方无法取得所有权。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协商一致。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处分,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决定。擅自处分,尤其是无偿赠与,配偶有权主张无效并要求返还。

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警示世人:法律不保护“第三者”基于婚外情获得的不当利益,试图通过破坏他人家庭获取钱财的行为,最终必将人财两空。 同时,该判决也再次强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对于倡导忠诚、和谐、文明的家庭美德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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