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伊萱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生老病死是人人必经的程序,遗产的继承每天都在发生,与之相关的纠纷也在不同的家庭里上演。
都说病榻是检验“孝子”的试金石。日久经年的照料考验下,是孝子贤孙还是另有所图,终归难以掩盖。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传统继承关系之外的人,会代替子女承担起照料老人的角色。这些“尽孝”的外人能否分得遗产,却一度让不少家庭吵开了锅。
我们知道,继承权的来源,要么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即法定继承),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要么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即遗嘱继承)。其中法定继承因为没有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而格外容易产生纠纷。
法定继承的前提,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抚育、扶养、赡养等一定的人身关系。
在很多朋友的传统观念中,只有直系亲属可以因为法定身份而获得遗产,有点儿“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意思。但是随着内卷时代的到来,很多年轻人因为工作、家庭压力等各种原因,并不能长期陪伴在侧尽到赡养义务,反而是一些远亲等“外人”替自己尽孝,照料老人养老送终。
因此,《民法典》适应社情民意的变迁,在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这些“不是子女胜似子女”的人,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里所说的“继承人以外的人”,通常与被继承人存在某些亲属关系,如祖孙、兄弟姐妹或姻亲等旁系血亲,但也包括与被继承人有长期共同居住和照料关系的同居(但未领证的)“后老伴儿”,甚至是长期稳定照顾被继承人的朋友。
注意了,因为雇佣关系而与老人共同居住的住家保姆和护工,可不算是同居后老伴儿……这里的“同居”强调的是情感的联结和相互扶助的关系。
“扶养”,并不限于经济上的支持,也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照料、探望和精神上的陪伴等。
而所谓“适当的遗产”,则是指根据各个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可分得遗产的具体份额。其中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外人”,分得的遗产可以多于也可以少于继承人。
但在具体的分配方案上,应当充分考虑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如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
对于这些尽了“孝”的“外人”,如果他们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其他继承人。
而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没有订立遗嘱,他的财产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此时,尽了“孝”的“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取得其全部或部分遗产。
这里所说的“继承人以外的人”,通常与被继承人存在某些亲属关系,如祖孙、兄弟姐妹或姻亲等旁系血亲,但也包括与被继承人有长期共同居住和照料关系的同居(但未领证的)“后老伴儿”,甚至是长期稳定照顾被继承人的朋友。
注意了,因为雇佣关系而与老人共同居住的住家保姆和护工,可不算是同居后老伴儿……这里的“同居”强调的是情感的联结和相互扶助的关系。
“扶养”,并不限于经济上的支持,也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照料、探望和精神上的陪伴等。
而所谓“适当的遗产”,则是指根据各个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可分得遗产的具体份额。其中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外人”,分得的遗产可以多于也可以少于继承人。
但在具体的分配方案上,应当充分考虑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如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
对于这些尽了“孝”的“外人”,如果他们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其他继承人。
而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没有订立遗嘱,他的财产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此时,尽了“孝”的“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取得其全部或部分遗产。
有人可能会问:让“外人”继承遗产,对继承人岂不是不公平?
其实恰恰相反。在“外人尽孝”的情形下,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以外的人已经凭借自愿建立了扶养关系,在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下给予抚养人一定的继承权,恰恰是真实世界中公平公正的体现。
这里提示大家两点:
一是如果遗产丰厚,无论“外人”是否对被继承人的抚养如何,遗产的主要部分仍应由继承人继承。
二是近年来发生不少亲生父母与弃婴或被拐儿童成功认亲的案例。如果养子女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而且并不影响其对养父母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