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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36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张XX与被告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被告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被告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沈X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为:分割沪BWXXXX吉普牌车子一辆及上海私车额度权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XXX网相识,2016年12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6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6月24日生育一子名沈X2,现随原告生活。被告性情比较极端,性格捉摸不定,被告的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因琐事吵闹,男方对家庭生活毫无主见,一切顺从母亲安排,原告感觉没有一点安全感。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在观念、性格、思维、生活方式上存在巨大差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认为车辆价值25万,牌照9.5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平均分割,由被告获得车辆所有权并支付原告相应折价款。
被告沈X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今年3月双方有些小矛盾,但是只是小摩擦,且不是原、被告之间的摩擦,而是原告和被告的父亲之间有点不愉快。被告对原告直接起诉离婚感到很意外。原、被告2014年通过XXX网相识,2016年12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6月1日登记结婚,相识3年才结婚的,感情基础比较牢靠。平时原、被告和被告父母相处比较融洽,被告父母和原、被告方住的很近,平时原、被告的生活都是被告父母照顾的。自从有了小孩,被告的母亲搬到原、被告住处照顾孩子,被告父亲负责烧饭。被告父母为原、被告付出了很多。原告和被告父母矛盾发生在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母亲跟原告母亲说希望原告可以改善下自己的生活作息,能早点起床,做点家务,原告知道后就不太高兴。到了2019年3月初,被告父亲到原、被告家中,发现家门口有污渍就询问了原告情况,之后双方就争吵起来,甚至还报了警。当天原告就带着孩子开车离开了家。被告认为这些都是不严重的小事,被告无法理解原告因为这些小事就要起诉离婚。被告一直很包容原告的脾气,被告希望可以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和生活情况,考虑到孩子的情况,希望挽回婚姻。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以下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1、结婚证;2、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提供的:1、网购清单(截屏打印件);2、快递单及照片(打印件);3、行车违法处理记录(手机截屏打印件)。
基于本院确认的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通过网络相识,于2016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7年6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6月24日育有一子名沈X2。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琐事有所不睦,原告于2019年3月5日搬离双方住处。2019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告于本案之前从未提起过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后结婚,并于婚后生育一子,应当说,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双方虽为家庭琐事有所不睦和争执,但均非原、被告之间的原则性矛盾,并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原告提出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庭审中表达了希望原告能回到被告身边的意愿。为此,原告理应更多念及夫妻婚姻中所结下的深厚情感,珍视被告为家庭付出的努力和辛苦,尤其应当考虑到尚处幼年的儿子,迫切需要一个健康温馨的完整家庭,意识到如果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理、生理均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作为一名丈夫和父亲,应当将更多责任心放在妻子和家庭上,更独立的担负起照顾家人的责任和义务,与原告一起共同努力,共同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琐事分歧,共同营建积极温馨健康的家庭环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沈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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