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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离婚精神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怎么定?

作者:张洁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5次举报


因婚姻不忠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的是离婚案件中的典型情况,无过错一方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有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也不在少数。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造成诉讼过程中频频出现举证难、认定难和赔偿难的问题。

可以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有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一)精神痛苦的赔偿

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财产补偿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通过金钱补偿,可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感情,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

(二)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无过错方配偶会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以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法官是要根据这几种情况确定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无法绕开和回避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通过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在经济(物质)上的赔偿以减轻或者化解其在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从而达到精神抚慰的效果。就是通过这一法律救济措施,既惩罚违法行为人(加害人),也使受害人尽早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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