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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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9日|分类:私人律师 |630人看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民7878号

原告:李春*,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313019730424****,住宁海县**村二组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涛,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101164***,汉族。住宁海县**村二组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春*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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