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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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608人看过

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赫公司)为与被告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地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保证金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森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书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被告瑞地公司就位于山东省寿光市的“瑞地·圣城国际1#、2#”项目发布招标文件,原告森赫公司领取招标文件后,按文件要求递交了相应的投标文件,并于2014年4月24日16时14分缴纳了10万元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17时30分,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的90天,若投标人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招标有效期期满后七日内予以退还。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中标结果并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均未果,2016年1月29日在原告再次催讨后,被告出具承诺一份:承诺于2016年3月8日前退还原告交纳的瑞地·圣城国际电梯投标保证金10万元,但事后依旧未退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森赫公司提交的经本院审查认定有效的证据:《电梯招标文件》、《银行支付凭证》、《收据》、《承诺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招标投标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按约缴纳10万元投标保证金,但在原告投标未中标的情况下,依照招标投标规则,被告应及时全额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被告曾出具还款承诺书,同意返还保证金,但未能按承诺书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瑞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实交金额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专户;账号:。




代理审判员: 林 燕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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