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赫公司)为与被告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上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保证金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上上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公告方式向被告上上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森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被告上上公司就“上上·中部崛起大厦项目机械停车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项目发布招标文件,原告森赫公司领取招标文件后,按文件要求递交了相应的投标文件,并于2014年4月30日汇入被告指定账户5万元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保证金应于2014年5月3日17:00前投放,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4日12时,投标文件在开标截止时间后开始生效,投标有效期为60天。若投标人未中标,投标保证金按该招标文件规定,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退还(无息)。后原告未中标,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均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森赫公司提交的经本院审查认定有效的证据:《电梯招标文件》、《银行支付凭证》、《收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按约缴纳5万元投标保证金,但在原告投标未中标的情况下,依照招标投标规则,被告应及时全额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650元,由被告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实交金额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