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浙江贝尔格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国图电机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693人看过

原告浙江贝尔格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格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国图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图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贝尔格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国图公司实施了财产保全。本案于200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贝尔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勤、史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贝尔格公司起诉称:贝尔格公司与宁波环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间素有业务往来,经双方对帐确认,截止2007年12月31日环球公司共欠贝尔格公司货款397 200元。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21日止,贝尔格公司共供给环球公司价值852 600元的货物。环球公司与国图公司于2008年11月26日共同通知贝尔格公司,称因环球公司名称变更为国图公司,2008年11月29日前未能开具发票的,于2008年12月10日后开到国图公司。贝尔格公司遂继续与国图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共供给国图公司价值8万元的货物。2009年1月16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2009年1月19日国图公司应电汇8万元货款,2009年3月份付清国图公司欠贝尔格公司的所有货款,其余货款(即环球公司欠贝尔格公司的货款)从2009年3月份起每月支付10%。但此后,国图公司未按约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图公司立即支付贝尔格公司货款281 020元及该款自200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 000元)。
  被告国图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贝尔格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企业询证函1份,用以证明环球公司因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需要向贝尔格公司发出询证函,要求确认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应付款为397 240元,贝尔格公司于2008年3月6日盖章确认无误的事实;
  2、采购合同1份,用以证明环球公司与贝尔格公司2008年度仍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
  3、增值税发票16份(其中前14份是开给环球公司的,后2份是开给国图公司的,本来也是开给环球公司的,因被退回,后根据通知即证据4重新开给了国图公司),用以证明2008年1月21日至同年12月22日期间,贝尔格公司共供给环球公司价值852 600元的货物,共供给国图公司价值8万元的货物的事实;
  4、通知1份(传真件),用以证明环球公司与国图公司于2008年11月26日共同通知贝尔格公司等新老客户,称环球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起名称变更为国图公司,并要求所有客户2008年11月29日后将增值税发票开给国图公司的事实;
  5、协议1份,用以证明国图公司自愿承担环球公司对贝尔格公司的债务,并约定了债务偿还方式的事实;
  6、货物运单2份,用以证明贝尔格公司按协议即证据5的约定于2009年3月22日向国图公司发运了100型齿轮1 400副作为补偿,后于2009年5月20日应国图公司的要求又发运了125型齿轮559副(价值4 360元)未付款的事实;
  7、工商登记查询资料3份,用以证明环球公司与国图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并不是前后名称变更关系,环球公司的股东宁波环球电机有限公司与国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办公地点同一的事实。
  审理中,贝尔格公司申请本院对其所提供的开具给环球公司、国图公司的16份增值税发票是否进行认证进行核实。本院经向国税部门核实,上述16份增值税发票已经进行了认证。
  因国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无瑕疵,且与贝尔格公司对事实的陈述能相印证,贝尔格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亦均已被国税部门认证,上述证据能够证实本案债务的来源及数额,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要求。因此,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贝尔格公司与环球公司间素有业务往来,环球公司因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需要曾向贝尔格公司发出询证函,要求确认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应付款为 397 240元,贝尔格公司于2008年3月6日盖章确认无误。2008年1月18日,贝尔格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贝尔格公司应根据环球公司提供的图纸、技术协议组织生产,环球公司收到贝尔格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三个月内付款等事项。贝尔格公司于2008年1月21日至同年11月21日期间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4份(共计价税金额为852 600元)给环球公司,环球公司已全部认证抵扣。环球公司与国图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发传真通知贝尔格公司等新老客户,称因环球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起名称变更为国图公司,增值税发票未在2008年11月29日之前送到的,请于2008年12月10日后开到国图公司,并提供了国图公司的开户银行、帐号等开票资料。贝尔格公司遂将环球公司退回的2份增值税发票(共计价税金额为8万元)作废,于2008年12月22日重新开具给了国图公司,国图公司亦已认证抵扣。2009年1月16日,国图公司作为甲方(抬头处为环球公司,国图公司括注其后)与贝尔格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一份,协议载明:"1、由于外商退货,甲方要求乙方补偿甲方100型齿轮8 500付。今后如有退货,乙方不再承担损失。2、2009年1月份(春节前)甲方支付乙方货款捌万元整(2009年1月19日电汇)。3、国图货款2009年3月份付清,其余货款从2009年3月份开始每月付10%。"协议签订后,贝尔格公司于2009年3月22日向国图公司发运了100型齿轮1 400副作为补偿,后于2009年5月20日应国图公司的要求又发运了125型齿轮559副(价值4 360元)。本案庭审中,贝尔格公司自认2008年度环球公司共付款944 740元,2009年1月19日国图公司付款8万元。后因国图公司未再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贝尔格公司于2009年3月22日向国图公司发运了100型齿轮1 400副后,剩余的7 100副未再发运,并同意在国图公司的应付款中扣除该7 100副齿轮的价款28 400元。这样,国图公司尚欠贝尔格公司价款281 060元。
  另查明,国图公司、环球公司分别成立于1995年1月14日、2001年12月28日,环球公司的两股东之一为宁波环球电机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两股东之一及法定代表人为吴根琛,吴根琛亦为国图公司的两股东之一及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因贝尔格公司生产制造涉案合同标的物是按照环球公司提供的图纸、技术协议进行的,即要满足环球公司的特定要求,这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双方之间发生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经查证,国图公司并非由环球公司名称变更而来,而是先后成立的不同的法人公司,但亦有一定的关联,国图公司谎称环球公司名称变更要求贝尔格公司等新老客户将增值税发票开给其,并于2009年1月16日与贝尔格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同时享受退货补偿的权利,表明国图公司已完全承继了环球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贝尔格公司在知道国图公司的真实情况后,亦未请求撤销,而是起诉国图公司,表明贝尔格公司继续同意国图公司承继环球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但国图公司在支付了8万元款项后,未再继续按约履行其还款义务,贝尔格公司有权提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作明确约定的,依相关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贝尔格公司要求按利率日万分之三计算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国图公司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宁波国图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浙江贝尔格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281 020元及该款自2008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695元,减半收取计2 848元,财产保全费1 925元,合计诉讼费4 773元,由被告宁波国图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志刚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庚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