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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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徐某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1日|分类:离婚 |535人看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徐某1支付自2011年5月至2016年8月女儿的抚养费3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2。2011年4月11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慈溪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徐某2由原告抚养,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每月承担女儿生活费500元至女儿女儿学业完成时止。但被告未予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11年5月至2016年8月女儿的抚养费32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女儿徐某2的抚养费3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徐某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 升

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

代书 记员: 杨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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