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辖权异议 | 返回 |
实务操作要点 98.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99.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为本案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起诉,若其申请参加诉讼,则表明其承认和接受了法院的管辖,若其对受诉法院管辖有异议,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而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其只能依赖原、被告一方,因此,其亦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100.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当事人对法定管辖(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裁定管辖能否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尚有争议,未形成主流共识。另外,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10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及其后果: 102.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03.被告以受诉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104.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105.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106.由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该裁定并非作出即生效,在裁定未生效之前,受诉法院不应当对案件进入实体审理。 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