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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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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970人看过

四、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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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要点

(一)基本实务要点          返回

82.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

83.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

8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把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85.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从而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取得管辖权。

86.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1)移送管辖移送的只是案件,而管辖权并没有转移;管辖权转移是将案件及其管辖权同时转移。
(2)移送管辖是为了纠正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是对地域管辖的补充;管辖权转移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3)移送管辖表现为移送法院作出移送裁定的单方行为;管辖权转移包括因上级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法院报请与上级法院同意双方行为而转移。

(二)移送管辖          返回

87.移送管辖须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 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件;
(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88.必须移送的情形:
(1)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9.不得移送的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指定管辖          返回

90.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

9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9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9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2)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3)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4)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94.指定管辖的程序要点:
(1)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2)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3)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四)管辖权转移          返回

95.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形:
(1)自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转移。包括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2)自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的转移。即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96.自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的管辖权转移,须满足下列条件:
(1)被移送的案件只限于第一审案件;
(2)案件确有必要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应当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5)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97.自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的管辖权转移案件类型: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返回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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