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5年01月03日,刘某某驾驶登记在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赣D722052015的大货车将刘某某撞伤致死,后刘某某家属白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某、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白某、刘某等4人324671.55元。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各种途径均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在湖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痛丧亲人,坚决反对将此案委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发现永新县永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有一账户显示为基本账户,遂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该账户进行冻结。2015年11月,执行人员到江西永新县对该账户进行查询,对该账户进行解冻后发现了32万多元余额,将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充分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外省的基本账户进行冻结,结束了过去异地执行地碰运气式的执行模式,将案件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痛失亲人的心灵得到了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