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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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清国教唆他人吸毒案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5日|分类:毒品犯罪 |827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清国向他人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其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1103号的家中,向不知甲基苯丙胺为何物的林向阳宣扬吸食甲基苯丙胺后的体验,并以水过滤烫吸的方式进行当场演示,致使林向阳产生吸食甲基苯丙胺的欲望。后林向阳分别于当晚和同月11日两次仿效张清国的方法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清国向他人宣扬吸食毒品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鉴于其有立功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典型意义
吸毒不仅会生人体对毒品产生依赖,还会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更有可能因筹集毒资等而滋生盗窃、抢劫、贩卖毒品等各类犯罪。我国刑法特设立专门条款打击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清国吸毒多年,深知毒品对人的危害,却向他人宣扬吸食毒品的“美好”感觉,主动提供毒品,并演示吸毒方法,致他人先后两次效仿吸毒,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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