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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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玉素甫江·买买提犯贩卖毒品案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5日|分类:毒品犯罪 |1626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9日起,被告人玉素甫江·买买提登记入住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的富庭假日酒店502客房,后将待售的毒品藏匿于该客房内。2013年6月24日,长庆派出所公安民警在对酒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玉素甫江·买买提有吸毒嫌疑,并从其身上及502客房内查获海洛因共计756.56克,对其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玉素甫江·买买提明知是毒品仍伺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涉案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吸毒者在酒店藏有大量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的典型案例。由于吸毒在我国尚不构成犯罪,在审理过程中,许多被告人常抱有侥幸心理,以被查获的毒品系自己吸食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减轻自己的罪行。本案从被告人居住的酒店房间查获750余克毒品,明显超出个人吸食量,且在其使用的手机中亦发现多条涉及毒品交易的短信息,即使没有抓获其下家购毒人员,仍可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进一步明确:“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因此,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应当破除侥幸心理,戒除毒瘾,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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