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飘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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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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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入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

发布者:陈飘玉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3日|分类:离婚 |464人看过

案情简介:

赵某与王某2012年时通过网络相识,二人同龄,经常网络聊天,逐渐互生好感。20155月,赵某高考结束后到王某家乡C市暑期打工,和王某在一起。后赵某接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并于20159月到学校报道上学。201512月王某家人发现王某身体异样,向王某询问了情况并带王某去医院检查后,发现王某已怀孕4个多月。王某随即将该消息告诉赵某,后二人决定结婚。20161月,二人在赵某家乡H市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因赵某未达22周岁法定婚龄,二人当时未能领取结婚证。20164月,赵某某在赵某家乡出生。赵某、王某均年幼无知,赵某某出生后实际由爷爷奶奶抚养,赵某退学在家乡打工。王某坐月子期间与赵某、赵某的父母经常发生冲突,后王某出月子后不久、即同年6月离开了H市,回到自己家乡打工,赵某随后也来到C市要求王某回家照顾小孩,王某不愿到赵某家居住,赵某父母亦拒绝将赵某某交给王某由王某家人抚养。期间,赵某不断到王某打工的地方骚扰王某,王某无奈辞职。王某打算去外地打工,迫于其母亲生病住院,留在家中照顾母亲长达半年。期间,赵某、王某二人关系恶化,至今未领取结婚证。赵某父亲见二人无和好可能,遂要求王某支付赵某某的生活费,双方协商未果。后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补付王某自20166月离开赵某某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负担赵某某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依据进行了审理。

处理结果:

法院酌定被告王某自20167月起,每月支付赵某某生活费600元;赵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凭票据由王某承担一半,于每年630日、1230日各结算一次;赵某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须负担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驳回了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赵某、王某在花季雨季的年龄相识于网络,这在通讯网络发达的当今社会稀疏平常,但是二人婚恋教育、特别是性教育的缺失,导致二者的人生轨迹都各自发生了改变,却值得我们警醒。特别是赵某退学、未能完成学业,令人扼腕叹息。除了学校里老师教授知识外,家庭中家长对子女其他各方面的教育引导同样十分重要。赵某、王某举办了农村习俗的婚礼,赵某当时未满男性22周岁的法定婚龄,二人未领取结婚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二人的婚姻无效。虽然二人婚姻无效,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赵某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赵某、王某均需对赵某某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即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支付未成年或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被告王某在离开赵某某直至被起诉到法院期间,长期处于无业、无收入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的内容,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抚育费一般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那么,在无固定工作、甚至无收入的情况下,抚育费又如何确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第一款实际对该问题作出了解答,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有一个总的规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王某虽然长期无业、无收入,但赵某某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可以作为重要参考。赵某某自出生后一直在H市农村生活,参考H市及其所在省份公布的近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及增长率估算,结合赵某某作为婴幼儿饮食依靠奶粉、生活用品消耗大的需求,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半年一次、凭票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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