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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欺诈离婚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

2018年08月24日 | 发布者:赵国中 | 点击:80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身份关系的解除与恢复毕竟不同于财产关系的解除与恢复,不仅是因为实体与程序的交错,更关键是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身份关系里的欺诈往往是与财产关系相关联在一起的,可是我国《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份关系的解除与恢复毕竟不同于财产关系的解除与恢复,不仅是因为实体与程序的交错,更关键是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身份关系里的欺诈往往是与财产关系相关联在一起的,可是我国《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很明显的是将有关身份有关的协议排除在合同调整的范围之外。因而对于身份关系里的欺诈只能适用有关的身份法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接下来以一个欺诈离婚案为例。


案情大体上是这样的:文某与马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文某在外做生意,马某在家料理家务。文某做生意赚了一些钱,生活条件日渐富裕,对马某越看越不顺眼,三天两头找碴儿打骂马某。2002年,文某提出离婚。马某考虑到两个孩子均已长大,夫妻之间有多年的感情,坚决不同意。文某为达到离婚目的,一再威胁马某,但均未使马某同意其离婚的要求。


文某转而采取欺骗的手段。于是,他告诉马某,两人现在居住的房子要拆迁,如果两人离婚的话,政府将多给补偿金。马某信以为真,在文某的引诱下与马某签订了离婚协议。文某担心马某会看出破绽,所以签订离婚协议时非常草率,仅简单地表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有关问题未作约定。文某又托熟人找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马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为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文某即独自搬到在市中心购买的新房子里,与情妇同居,对马某和两个孩子不闻不问。马某发现上当后,找到有关部门,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其与文某的婚姻关系。

针对本案欺诈离婚是否有效,法院在处理本案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文某是通过欺诈的手段与马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并在马某未到场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对文某与马某的离婚登记应当依法宣布其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文某是通过欺诈的手段与马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并在马某没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当事人之间毕竟已经离婚,从法律上讲,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协议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达成离婚协议,经婚姻机关查实后,应当不予登记。


2、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未作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3、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当事人之间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因而,一般的认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真实意思。第二、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第三、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因此,本案中文某与马某的离婚登记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那么,问题又出现了,离婚协议的无效是否就意味着离婚无效;离婚登记无效是否就意味着离婚无效,这样就相当于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协议只是离婚的原因行为,离婚登记就像物权登记,是婚姻关系变动的必备程序,也就说从离婚登记那一刻起,婚姻关系才发生变动。当然,我们这样的比对只是为了说明问题,也就是离婚协议的无效和登记程序被撤销并不必然使得离婚无效。


去法院离婚需要离婚协议书吗?

不需要。去法院离婚的都是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男女,要么是因为一方不同意离婚,要么就是因为孩子和财产,所以正因为无法达成协议就更没有离婚协议书一说了。

离婚协议书有什么用?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他不仅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必备材料,而且其内容也是确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发生争议后,法院判决处理离婚后财产、子女纠纷的法律依据。

因此想离婚的男女千万不要忽视离婚协议书,不要以为笼统的写上“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孩子归女方”或者去民政局找个格式随便抄一下,就万事大吉了。要知道这样做,表面上看很省事,旦一发生争议,男女双方耍赖撕破脸皮闹上法庭,事情就复杂了。

当然,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也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标准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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