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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送餐路上撞伤人 “饿了么”被判赔15.7万

作者:赵国中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4次举报
到底该谁陪?


   2016年4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小赵刚从高考辅导班下课,由北向南往家走,在行走至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学院路时,被一外卖送餐的电动车从后方撞倒。经法医鉴定,小赵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的司机张先生负全责。

   经查,张先生当时正在为“饿了么”外卖送餐。“饿了么”由上海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么”公司)经营。因此,小赵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先生、“饿了么”公司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14.48万元。
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

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大律师点评

认定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是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二是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三是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四是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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