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轻伤的聚众斗殴参与人互不负赔偿责任
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各方行为人,无论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不明一般参加者,主观上均明知是在参与斗殴,有可能发生伤害对方和被对方伤害,以及造成财物毁损和结果,其仍参与聚众斗殴的,就构成故意犯罪行为(一般参加者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构成故意违法行为)。如果发生伤害、损害后果,包括轻伤、轻微伤等。那么,该后果就属于其意料之中,属于其概括故意的范围之内,视为行为人自行放弃了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按《民法通则》上意思自治原则,行为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互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聚众斗殴的各方行为人,无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无论在聚众斗殴中作用大小,无论是构成犯罪违法,均互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给案外人造成损害,聚众斗殴参与人按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并相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给案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则应该由聚众斗殴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参加者按照过错程度和轻重承担民事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当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参加者并不限于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聚众斗殴一方行为人,根据具体案情,也有可能包括双方或者多方行为人。
聚众斗殴是多方相互侵权行为,因些给他人造成损害、损失的按照上述分析,应当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互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参与聚众斗殴的受重伤或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但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划分各自责任。
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性质发生转化,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据此,行为人的身份也随之发生变化,“实施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行为人,由聚众斗殴的被告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则既是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又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既然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是被害人,那么,对其或者其家属提出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