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恩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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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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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得到支持,实属难得

发布者:叶恩尧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9日|分类:公司犯罪 |546人看过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豫0182民初490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3-15
合 议 庭 :
张于
李逊仙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
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
叶恩尧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信息学院路16号院。

法定代表人:姚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恩尧,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熊南生,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关帝庙车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熊南生,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消防)与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置业)、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世通实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恩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江置业和达世通实业经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纳的200万履约保证金以及支付从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8月10日的利息121.24万元(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4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2014年4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按月息2分计算),剩余利息按月息2分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2.请求判决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一切诉讼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5日,原告和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合同),原告依照约定打给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依照合同第十条第四款在原告2013年9月底履行了进入工地后开工的义务被告应该退还给原告履约保证金,否则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息。因被告拒不退还保证金并不给原告签发开工证明,故原告依据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视2014年1月1日为开工日并依合同约定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开始计息,至2014年4月10日后利息计算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中约定的月息2分为准计算。另经查,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和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股东相同、签字代表相同、财务混同,两个企业为人格混同企业,合同为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但也混有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用章,合同所建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项目部均是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成立,申请支付工程款也是面向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和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两个企业人格混同,故主张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辩称

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黄金消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9月5日达世通实业与黄金消防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意向书》;2.2013年9月5日加盖三江置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3.2014年4月10日加盖三江置业公章及熊南生签字的欠条;4.达世通实业、三江置业的工商登记档案;5.短信记录。用以证明黄金消防按照合同履行后,达世通实业、三江置业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应当承担退还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达世通实业、三江置业存在人格混同。

根据黄金消防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定本案事实:2013年9月5日,达世通实业与黄金消防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同日,黄金消防与达世通实业又签订一份《工程施工意向书》,约定内容与施工合同基本一致,但在甲方处加盖三江置业的印章,并由刘三黑签字。黄金消防于当天依照合同约定向三江置业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后黄金消防即进入合同约定工地施工,期间黄金消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24日向三江置业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2014年4月10日,三江置业法定代表人熊南生与黄金消防原法定代表人陈雯就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问题及其他债务达成新的协议,三江置业给黄金消防出具欠条,并注明按月息2%支付利息。2015年4月10日,黄金消防向熊南生催要,三江置业未支付。

本院查明

另查明,三江置业于2009年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股东由熊南生、张高潮、刘三黑组成,2013年3月12日,股东变更为熊南生、刘三黑,2014年9月17日,股东变更为熊南生、刘三黑、黑寒冰,熊南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三黑任监事。达世通实业于2010年11月9日由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股东由郑州东方富邦石油钢铁有限公司、张高潮组成,2011年4月18日,股东变更为熊南生、张高潮、刘三黑,2013年5月27日,股东再次变更为由熊南生、刘三黑,熊南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6年10月27日,黄金消防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三江置业与达世通实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先由黄金消防与达世通实业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而黄金消防与达世通实业签订《工程施工意向书》却由三江置业签章,保证金又由三江置业收取,工程款支付申请上的建设单位又为三江置业,出具欠条又是以三江置业名义出具,同时,从三江置业和达世通实业工商登记信息可以看出,二公司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相同、财务混同,可以认定二公司人格混同。故三江置业、达世通实业对二公司对外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黄金消防所诉利息问题,欠条载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10日以65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为85.5万元,虽未明确具体的利息分配、计算起止时间、计算办法等,但结合合同第八条约定,保证工程2013年底前开工,否则退还保证金,合同第十条约定不能及时退还保证金,应支付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补偿,故黄金消防主张自2014年1月1日起由三江置业和达世通实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以200万元为本金,以月息2%计算利息,主张全部利息121.24万元的诉讼请求既没有超出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黄金消防要求三江置业和达世通实业家连带归还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21.2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退还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200万元。

二、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利息121.24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自2016年8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200万元年利率24%另行计算)。

上述一、二项共计321.24万元,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00元,由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逊仙

审判员张于

人民陪审员崔春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梦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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