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5月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4年5月17日原告让妻子柯新枝给被告转账2万元,被告收到钱后拒不出具借条。2015年6月11日,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现经张雷声和刘玉庆协商,位于衢州市××江区黄坛口乡药王山漂流,原本讲好为张雷声、刘玉庆共同开发,后因其他原因无法合作,经张雷声、刘玉庆协商同意,张雷声一次补偿刘玉庆三十万元,以后此漂流与刘玉庆无关,如果张雷声与其他合伙人没有收购开发此漂流,刘玉庆应把原补偿款三十万元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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