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开荣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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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并在非法拘禁中有殴打情节仅获刑一年

发布者:谢开荣|时间:2017年11月21日|10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点评:2016年春,安徽杨某等被骗入赣州市赣县某传销窝点,后对受害人李某单独或共同采取反锁房门、看守、体罚、殴打等方式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害人亲属报警后成功捣毁该传销窝点,将杨某等抓获归案。经查,杨某五年内有犯罪记录并判处了有期徒刑,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外,杨某共同参与了殴打受害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殴打情节的应当从重,累犯又应当从重,原本,杨某应当最少两到三年有期徒刑。嫌疑人是安徽人,其哥哥在网络律师平台层层筛选找到我,我虽然不在赣县,感谢当事人的信任,不远千里来到于都县,找我办好委托手续,接到此案后,我迅速前往赣县看守所进行会见,并与经办司法人员进行了沟通,细致研究了案卷材料。开庭中,我提出五大点辩护意见,提出即使不能区分主从犯,但第一被告杨某的殴打行为明显轻与其他同案犯等辩护意见被采纳,并且仅用几百块钱弥补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最终赣县人民法院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关于杨某非法拘禁案的一审诉讼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哥哥杨某和杨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但是,提醒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被告人杨某也是被骗进入传销组织的受害者。
  本案是一起非法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犯罪案件。在该案中,被告人杨某违法犯罪人的身份无法掩盖其最大受害者的身份。被告人杨某原本在温州有稳定正当的工作,因被女网友杨小琴骗到赣县误入非法传销组织,后被搜身、被关在房子里,被限制人身自由,还被骗取了两千八百元钱购买所谓的产品。在上当受骗后,传销人员持续不断地轮番洗脑,而且人多势众,稍有不从便会被欺负,因而当其他受害者来了,被告人杨某也不得不被迫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而现今被告人面临判刑,一失足成千古恨,被告人杨某是一个真真彻底的受害者。 

二、被告人杨某是在他人胁迫下犯罪,且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明显较小。
  本案被告杨某并不是传销组织的主犯,在传销组织中既不是领导者也不是组织者,更未从中获利。作为一个受害者杨某是受到他人的指使和胁迫后才参加了本案的犯罪活动,在加入传销组织后并未发展下线,受害者杨某、王某和李某也不是被告杨某骗进传销组织的。新成员向传销组织交纳的钱均被传销组织的大领导拿走,杨某并没有从中获利,看守新成员的任务也是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若未完成领导所安排的工作同样要受到领导的打骂和指责,而且传销组织每天不停的给被告人洗脑,在精神上胁迫被告人犯罪,精神上的胁迫比肉体上胁迫更加强烈和严重。受害者的伤主要系由传销组织中的其他人员所伤,被告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作用明显较小。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三、本案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系传销案件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因此,本案虽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暴力威胁成份较小,也没有在实际中使用多少暴力,从未对受害者进行捆绑等强制措施,其主要是对新成员进行洗脑,让新成员加入传销组织。因此,本案在这一点上,与典型的非法拘禁罪有明显的差异,其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杨某已经取得主要被害人李某的充分谅解。

2016年9月,本案的主要被害人李某充分谅解了被告人杨某,被害人李某称:“主要伤害我的不是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对我基本没什么伤害,我充分理解被告人杨某也是被骗进入传销组织的受害者,并被迫参与非法拘禁行为”。至于被害人杨某和王某,他们并不是被告人杨某骗来的,也非被告人杨某负责看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杨某更没有参与殴打他们,他们在整个过程中身体也几乎未受到伤害。

五、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杨某也是受害人;系在传销组织领导的胁迫下犯罪,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较小;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已经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有真实的悔罪行为;被告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杨某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杨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谢开荣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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