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开荣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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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持刀抢劫麻将馆仅获刑两年

发布者:谢开荣|时间:2017年11月21日|9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条文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

        抢劫罪是暴力犯罪,虽然我们恨恶犯罪,但作为辩护律师,深深明白只有“坏人”不被任意判决,“好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法治才不会变成“人治”。

        2016年底,陈某等八人持刀蒙面进入店铺内私设的“麻将馆”,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得手机、金饰和香烟等价值一万余元。后陈某等人被抓获归案。抢劫罪起点刑是三年以上,持刀是加重情节,抢劫私人“麻将馆”有入室抢劫的嫌疑,如果认定入室抢劫,起点刑将在十年以上,而且当事人开始并不如实供述也是从重情节,经过多次会见嫌疑人,深夜细致研究数百页的案卷材料,开庭精彩的发问、辩论,最终在没有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只获刑两年,是很成功的辩护!

 

陈某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母亲郑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庭前,我依法会见了陈某,了解了其所涉案情,并依法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我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基于陈某是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陈某在案发时是年仅15周岁的未成年人。

    陈某,男,2000年10月2日生,2016年11月13日晚参与抢劫行为时只有15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要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再违法犯罪!案发时陈某还只是一个15岁的懵懂孩子,对其减轻处罚可以更好地挽救他。

    二、陈某是被动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轻微。

    陈某不是本案的组织策划者,而是在无意中被邀集到同案犯团伙中的,当其到达同案犯当中时,其他同案犯基本已经全部到场,当陈某感觉不好希望离开时却被郑某拦阻;陈某此前未参与踩点和商议抢劫之事,而是被动突然拿到其他同案犯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和口罩,并被要挟“谁不冲进去抢钱,出来之后就会挨打”(在起诉意见书上载明“犯罪嫌疑人黄某、曾某等人商量:谁不冲进去,出来之后就会挨打,由黄某一人说话。”),同时陈某被指令负责拿刀助阵,陈某看见他们人多势众不敢不从;在进入麻将馆时,陈某是尾随进入,进去之后未敢做声,同案犯曾某和廖某在庭审时都供述陈某只是站在门口;在本案中,抢受害人的手机、戒子和香烟的非陈某;在进入现场及逃离现场的途中陈某都是乘车而非主动驾驶;逃到兴国也非陈某开的房,组织分赃和保管钱款都非陈某。陈某在本案中其实是意外被迫参与的,综合整个案发过程,足以看出陈某一直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偶有持刀等举动也完全是因被迫导致害怕而做出的。因此,恳请法官综合陈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轻微,对其能够区别对待,从轻处罚。

    三、陈某认罪态度好,能全部坦白自己以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已经真心悔过,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深感自责,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对自己的行为敢于负责。陈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在关押期间已经进行了深刻反省,在这几个月中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变,今后坚决远离不法之人,不再违法犯罪!

    四、陈某参与该次抢劫涉及的财物价值经鉴定合计为14354元,六名被害人在案发第二天便全部收回了价值8189元的六部手机,陈某家属也早已将赃物手表一只积极退还,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是6165元,同案犯廖某的家属又支付了14354元赔偿款,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填平并得到了超额补偿。后来陈某的家属及其他同案犯家属多次积极寻找被害人,表示愿意作为精神损失再弥补部分,但因被害人要求过高而未谈成,此后陈某家属还找到廖某父亲表示愿意分摊其支付的受害人财产损失也未成功。辩护人认为,因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充分弥补,且陈某家属已多次按其意思愿意向被害人积极赔偿和赔礼道歉,只因特殊原因未能达成,望审判长仍能综合受害人损失已经得到超额填补,并考虑陈某愿意积极赔偿的悔罪态度,对其予以适当减轻处罚。

    五、陈某具有其他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陈某系初犯和偶犯,事发前陈某在广东随父母一同务工,有正当和稳定的工作,并不缺钱花,只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回老家看望外公期间被他人嗦使和利用。

   (2)陈某从小老实本分,个人成长背景一直比较乖顺,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陈某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小,其内心根本并不愿意参与其中,但在当时情境下,对于一个15岁的孩子,完全被恐惧和无助笼罩,难以与恶势力做斗争。陈某本质尚好,只因受到邀集和胁迫才参与犯罪。

   (3)陈某因年纪尚小,对社会的认知很薄弱,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在被迫参与过程中,陈某被告知抢赌资不犯法,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方才酿制本案。

   (4)陈某被羁押后积极告知赃物手表一只的具体位置,表示愿意积极退赃和退赔,后其母亲已经积极主动上交赃物。

   (5)六名被害人在本案中均未遭到身体伤害,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和影响。

综上所述,因陈某系未成年人,是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轻微,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陈某系因一时糊涂卷入犯罪团伙中的,现已真心悔过,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这一次的教训对其是刻骨铭心的,陈某父母也深刻吸取了这次教训,保证以后会严加管教,作为父母,他们特别担心原本单纯善良的陈某会因刑期过长而过犹不及。现陈某已经能够迷途知返,应予鼓励与肯定!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对其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既是对陈某的惩罚,更是对他的挽救。

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综合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陈某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陈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

                       谢开荣   律师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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