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开荣|时间:2017年09月15日|5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点评:民间借贷纠纷,通过诉讼后,被告积极找到原告协商还款事宜,后原告撤回起诉。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731民初1808号
原告谢某,男,1986年生,汉族,于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谢开荣,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于都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