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辉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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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者:李艳辉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经济犯罪 |3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妄图投机取巧牟取非法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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