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鹿勇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青岛XX公司、张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胶州鹿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青岛XX公司与被上诉人张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按照上诉人青岛XX公司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其寄送了开庭传票(EMS单号为:104XXXX7093),上诉人签收后,在指定的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