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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继承问题

发布者:金乔逸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633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判断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扶养关系的认定,但现行法律法规中暂无明确规定,笔者通过查阅裁判文书对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总结如下。




继父母子女关系持续到继承发生时

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通常可以表现为继子女和继父母共同生活,受到继父母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或未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另外,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

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继承发生时,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并未离婚,且能够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

  



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继承发生之前结束

继承法上的扶养,是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包括抚养、扶养、赡养,即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从法理上讲,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由血缘这一客观事实决定,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基于姻亲而产生的法律拟制,姻亲关系的形成源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的结婚行为,因此离婚后继父母子女关系确立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法律拟制被打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能否延续,应根据双方在继父母离婚后是否持续抚养、赡养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继承发生时,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已离婚的,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也未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无权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

 



重要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文内容参考了以下案例中的裁判观点:

(2021)京0102民初3906号、(2022)京01民终5501号、(2020)粤20民终1345号、(2019)粤01民终11196号、(2022)粤02民终2848号、(2022)辽13民终3151号、(2021)晋民申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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