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为被管理人利益,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管理被管理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无因管理之债。
···· ···· ····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 ····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应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利益意思"的判断,以下三个方面缺一 不可:从管理人角度以观,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管理行为,对被管理人确实存在利益;从一般社会观念以观,管理人对被管理人事务的管理,对被管理人也确实存在利益;从被管理人以观,管理人的行为应符合被管理人的意思。但是,被管理人的意思需受如下两个方面的限制:被管理人的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不予考虑;被管理人享有管理利益的,被管理人的意思,不予考虑。 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具有为自己利益考量时:管理人同时具有为被管理人利益的意思时,为“人我兼顾",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不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时,为“纯为自己”,不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他人之物涉及复合利益主体时,被管理人的确定方法仍需立足于管理人的心态。即管理人为谁的利益,谁就是被管理人。其判断方法是:案情中已经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按照案情确定;案情中未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根据外观利益确定,即推定所有人、占有人为被管理人。 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为,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应为他人事务。 管理人误信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加以管理的,由于所管理的是自己事务,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误信他人甲的事务为他人乙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由于所管理的仍然是他人的事务,故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即便未达到管理的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约定义务。管理人在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管理人的事务加以管理,方才构成无因管理。否则,无因管理不能构成。 ···· ···· ···· 无因管理构成上的几个特殊问题 ···· ···· ···· 关于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管理能力,是指对他人事务、他人利益的认知能力。只有当管理人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时,无因管理才有可能构成。因此,管理能力的要求,要比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更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具有管理能力。 管理能力仅是就管理人的心智而言,与管理人在事实上是否能够胜任所管理的事务无关。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时候,会存在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辨析问题。 如果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之考量,能够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即具有公认性,构成无因管理。 如果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之考量,不能获得一般社 会观念的认可,即不具有公认性,此时不构成无因管理,仍然按照无权代理定性。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事项 对违法事项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对他人人身专属事项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管理,他人的擅自的管理行为则为法律所严格禁止,不予保护。 基于人伦道德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人伦道德,是与人的血缘等伦理 要素密切联系的道德规范,属于具有较强约束力的道德规范。反之,基于- -般道德所实施的行为,依然可构成无因管理。 ···· ···· ···· 无因管理的效力 ···· ···· ····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利于被管理人被管义务。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应当从被管理人的利益出发,选择有 人的管理万案。方法的义务。否则管理人构成不当管理。由此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害赔偿责任。“有利于被管理人”的判断方法是:被管理人曾有明示,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从其明示;被管理人未曾明示的,能够通知被管理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被管理人的指示;被管理人未曾明示,且无法通知,或来不及等待被管理人指示的,根据般社会观念,选择管理方案、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管理人可以中断管理。但是,若中断管理对被管理人更为不利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否则,应对被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谨慎管理义务,是指管理人在实施管理活动中,应当小心谨慎,避免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害的义务。否则,导致被管理人损害的,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基于无因管理的无偿性,管理人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被管理人损害的,方才构成谨慎管理义务的违反。 “情况紧急”时致人损害,一般即可认定致害人没有重大过失。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在无因管理制度之外,另行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管理人的义务 被管理人应偿付管理人无因管理行为所支付的费用。 被管理人应适当补偿管理人无因管理所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无因管理情形下,涉及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被管理人的“适当补偿”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讲:侵权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被管理人无需支付管理人无因管理行为的报酬,即劳务费。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管理事务经被管理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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